【Pin-chun Wang】評論
第十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先行原則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 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徐可】評論
恩,如果每項國陪都要訴訟,那國賠官司打不完。
【Lily】評論
請問C呢?
【張嘎威】評論
3F 訴願前置是要求有訴願程序,非先向賠償機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