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 (無效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Jennifer Yan】評論
行政機關未舉行聽證,並不發生違法法律效果。但如對當事人 產生不利益效果之處分時,則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於實 質違法。行政處分違法,屬於瑕疵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原則仍發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即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未撤銷之前,其仍有效。但違法行政處分,如果其瑕疵已達重大且甚為明顯者,則屬於無效故 (D)環保機關未舉行聽證,即對違法業者,作成勒令停工之處分 不能說它無效而是違法行政處分,應撤銷
【取法乎上僅得乎中】評論
(A)未依法提委員會審議、得於補正
【井底之蛙】評論
D 無瑕疵,須經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未為聽證(法規請看5F程阿貓),方具瑕疵要件,而形成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