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評論
社維法92條
【捷警】評論
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第十九條(查獲可為證據應予沒入之物的處理)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n 遺留現場者亦同。n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n 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n第二十條(證人、關係人之書面陳述)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n 意見。n第二十一條(強制到場時之保護身體、名譽) 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n 程度。n第二十二條(填具報告單與隨案送行為人之要件)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n 行為...
【骨頭】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 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Pig12221009】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A)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B)64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C)54條 沒入物品之處理,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辦理之規定。(D)46條 聲請易以居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以准許(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並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 三、查禁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查獲可為證物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