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D)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應於每月 5 (武器的5)日前繕造清冊,報請警政署核處
【收獲】評論
(A)警察法第18條。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B)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 。(C)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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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法第18條。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B)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 。(C)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