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被告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者,得為證據
(B)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C)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但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D)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縱有其他證據,仍不得推斷其罪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0807
統計:A(30),B(108),C(4),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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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