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 Liou】評論
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均符合的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原則,給予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而產能不足的認定,亦是由主管單位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評估。
【Ya-Hsuan Tsao】評論
修正一下:根據民98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薪資。換句話說,目前已經不得酌量減少30%,至少要有基本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