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C)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D)廢標時,亦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A)四、得標後拒不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