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之修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狀申請人要求修改信用狀時,開狀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
(B)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
(C)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知所由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D)修改書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期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予以遵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fbc1021】評論

依據UCP600 第f 項之規定,修改書中規定除非受益.....看完整詳解

Enpei Chang】評論

(D) 修改書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期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1000060380631】評論

第九條 信用狀的通知及修改a....

宇拓 Yudaw】評論

因為這個有其他變化題,知道一下原因:如果修改後,受益人未告知銀行接受修改或不接受修改,則到提示那天受益人是否按修改後的方式來提示,在當下決定修改生效或不生效,這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不能規定受益人在某段時間內告知有一題說修改前100000,修改後50000,但受益人未告知是否接受修改,則提示那天提示100000?則答案還是100000,按照提示的金額就可以表示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第十條  修改c.原信用狀條款(或含有先前信用狀已被接受的修改)在受益人示知銀行接受其通知修改之前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給予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提示其相符於信用狀及任何尚未接受的修改將被視為已由受益人通知接受該修改。自此時起該信用狀將被修改。因為上面那條所以f.在修改中有條款關於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強制生效,當不予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