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有關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間辦理轉押匯業務合作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單據審查由押匯銀行負責
(B)寄單及求償應採指定銀行之意見
(C)拒付時應一律由押匯銀行直接向開狀行交涉
(D)指定銀行兼為保兌銀行時不適用該要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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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9116044】評論

拒付時,押匯行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含抗辯...

宇拓 Yudaw】評論

有兩種選擇1.押匯行提供資料給指定行辦理交涉2.押匯行自己交涉二、承兌/拒付之處理: (一)指定行於收到承兌/拒付通知後,應立即傳真相關電文予押匯行 ,同時務必以電話確認押匯行確已收到傳真。 (二)押匯行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含抗辯意旨或受益人之指示或修改 後單據......等)及處置指示,俾利指定行向開狀行/補償行辦 理交涉事宜。 (三)押匯行亦得逕向開狀行/補償行交涉,並將交涉事項傳真知會指 定行;惟開狀行/補償行如不願以押匯行為交涉對象,則指定行 應出面協助處理,並由押匯行主動提供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