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評論
第 5 條(A)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
【王心妤】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3 條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第 5 條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第 7 條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