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為頂替真正之犯人A,向警局「自首」犯罪,並冒稱其姓名為「乙」,檢察官偵查時,甲仍以「乙」之姓名應訊,檢察官未發現,將被告之姓名記載為「乙」,提起公訴,第一審審理時,法院查明真相,應如何處理、判決,理由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2626
統計:A(76),B(387),C(5421),D(56),E(0)

用户評論

林一 一】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GRACE】評論

名  稱: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