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瑩】評論
【林品翰】評論
因為要計入
【陌生】評論
第 12 條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要加計)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104年改為3330萬元)...等於人壽保險的免稅額有3330萬(A)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年金保險給付,每一受益人 3,330 萬元 ....年金保險+非同一人=要加計(B)要保人與受益人屬同一人的年金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 3,330 萬元 .....年金保險+同一人=免計入(C)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 3,330 萬元 ...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