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羈押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民國 98 年 5月修正前同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又修正前羈押法第 28 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之意旨,請問:
【題組】⑴上述規定限制了受羈押被告的那種憲法上權利?(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1313
統計:A(22),B(125),C(10),D(26),E(0)

用户評論

Winni Wen】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條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二、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公務人員協會所興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