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 DNA 相合,分別出具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825
統計:A(17),B(3),C(167),D(0),E(0)

用户評論

Winni We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