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兩人涉嫌共同強盜,二人都承認案發時在場,但均否認犯罪,互指係由對方起意並下手實施,自己未參與犯行。第二審法院合併審判,因甲乙兩人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即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為甲乙兩人辯護,嗣判決甲乙兩人共同強盜,均處有期徒刑十年。試問第二審判決是否違法?若甲、乙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僅爭執量刑過重,第三審法院得否依職權一併調查原審判決是否違法之問題?(25 分)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7097
統計:A(19),B(23),C(10),D(880),E(0)

用户評論

poq】評論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9%95%E8%BD%AE%E6%95%88%E5%BA%94

貼貼樂 ( ̄︶ ̄)↗】評論

考績的困難與謬誤:1.難於公正:此項困難的最大原因,為考績者的主觀偏見。2.流於形式:考績虛應故事,不能真正甄別出人員的優劣。3.過寬或過嚴的謬誤:泛指考核者偏向兩端的評定或考核(極好或極壞)。4.趨中謬誤:考核者對所有被考核者,姑且不論其績效應予以較高或較低的考績等等,均予以中等考績。5.暈輪謬誤: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而予以優越的考績。6.比較謬誤:考核者對考績的評定,以受考者間的互相比較而定,而非以每位受考者實際工作的績效為評比的基礎。7.初期印象謬誤:這類謬誤的成立,乃繫於考核者究竟是以受考者那段時間的工作績效做為評定考績的基礎。8.好同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