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8-1 條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