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評論
期貨結算機構應按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分別提存。 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分別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一點五倍時, 不在此限。
【nicole0101】評論
期貨結算機構一次提存【賠償準備金】後續提存:Q末+15D、手續費提撥20%,Max 1.5倍1. 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提存;O2. 於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存;X3. 由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項下提存;O4. 提存比率為百分之二十:O,每次20%上限,到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