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有關期貨商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成立滿三年(B)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經理業務滿三年(C)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
【評論內容】五、期貨商:(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
【評論主題】28.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所訂之使用集中市場契約,下列何者為應訂明之事項? 甲.得對違反期貨交易所規章者,處罰違約金;乙.得對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者,停止其期貨交易;丙.期貨
【評論內容】第 39 條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
【評論主題】27. 我國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何?(A)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B)促進公共利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C)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D)保障公益,維護市場秩序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
【評論主題】23.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評論主題】21.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甲.變更期貨商之營業項目;乙.變更期貨商之名稱;丙.合併或解散(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評論內容】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評論主題】20. 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依期貨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期貨交易法處罰行為人外,主管機關尚得對期貨業處以下列何種處分?甲.警告;乙.撤銷營業許可;丙.命令停止為六個月以內全部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
【評論主題】17. 有關 CFTC 委員組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CFTC 設有 7 名委員,來自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 5 位(B)設有 5 名委員,來自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 3 位(C)CFTC 設有
【評論內容】CFTC 之委員會係由1 名主席及4 位★★★5 ...
【評論主題】33.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下列何者正確?(A)新臺幣二億元 (B)新臺幣一千萬元 (C)新臺幣四億元 (D)新臺幣五百萬元
【評論內容】營業保證金10,00萬,分支機構500萬。
【評論主題】15.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其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下列何者正確?(A)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B)新臺幣五千萬元 (C)新臺幣八千萬元
【評論內容】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按兼營種類...
【評論主題】27. 我國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何?(A)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B)促進公共利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C)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D)保障公益,維護市場秩序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說明】 期貨交易具有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關係期貨交易人的權益,與整體經濟 之發展,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以發揮避險、價格 發現的功能,以維護期貨交易秩序,俾保障期貨交易的安全與公平,並避 免不法情事之發生。
【評論主題】23.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之標準者。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四、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為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者。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所為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六、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者。七、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八、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條件。 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評論主題】21.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甲.變更期貨商之營業項目;乙.變更期貨商之名稱;丙.合併或解散(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評論內容】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投資外國事業。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評論主題】15.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其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下列何者正確?(A)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B)新臺幣五千萬元 (C)新臺幣八千萬元
【評論內容】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按兼營種類...
【評論主題】13.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賠償準備金,其後繼續提存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提存;乙.於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存;丙.由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項下
【評論內容】期貨結算機構應按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分別提存。 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分別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一點五倍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