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c】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我國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何?(A)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B)促進公共利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C)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D)保障公益,維護市場秩序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說明】 期貨交易具有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關係期貨交易人的權益,與整體經濟 之發展,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以發揮避險、價格 發現的功能,以維護期貨交易秩序,俾保障期貨交易的安全與公平,並避 免不法情事之發生。

【評論主題】23.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之標準者。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四、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為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者。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所為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六、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者。七、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八、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條件。 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評論主題】21.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甲.變更期貨商之營業項目;乙.變更期貨商之名稱;丙.合併或解散(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評論內容】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投資外國事業。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評論主題】13.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賠償準備金,其後繼續提存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提存;乙.於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存;丙.由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項下

【評論內容】期貨結算機構應按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分別提存。 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分別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一點五倍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