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評論
五、期貨商:(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
【葉彥成】評論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五、期貨商:(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三年之期貨商。(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