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下稱本訴訟),Y1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1、Y2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且 X 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X 已經對 Y1、Y2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B)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與 Y2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C)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與 Y2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得聲明參加本訴訟
(D)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1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30769
統計:A(8),B(1),C(3),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