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A)適用民法(C)按應有比例訂之(D)分別共有
【劉珍】評論
(B) 應有部分要逾三分之二,不能剛好三分之二,所以要超過的意思。
【林翔】評論
選項(B)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為何還需要丙的同意呢?
【Raby】評論
我個人覺得答案怪怪的,以下是個人淺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1點第九、十項(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