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君】評論
A還要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B需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Mamiifun】評論
D 民事訴訟法法,第三審須言詞辯論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