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戶政事務所公務員被服務機關記二次申誡,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應給予其事前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B)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得任意至各學校兼任教學工作
(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請求與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以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833
統計:A(115),B(9),C(305),D(112),E(0)

用户評論

Xian】評論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上述為C第 78 條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上述為D

熱愛運動】評論

問題是  功過相抵需要當事人請求嗎 那到底是已經一嘉獎  再記一申誡事後單位自行統計互抵銷 還是已經一嘉獎 因為申請相抵  直接把嘉獎拿掉  沒有申誡呢  雖然結果一樣但程序怪怪的   我就是在這邊搞混的  有人說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