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為其違法行為負有過失責任。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編輯]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過失與否,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pob.chiu】評論
只要是跟人(公務員)有關的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但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有求償權
【余育慶】評論
國賠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最佳解有小錯誤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5F ,C選項的過失責任並沒有錯,非指重大過失 = 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國賠法 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