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候選人?
(A)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B)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業已期滿者
(C)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5341
統計:A(33),B(1055),C(21),D(7),E(0)

用户評論

Liu】評論

第26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邱祥員】評論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26條詳細內容請自己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