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會計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稱之為:
(A)公有營業機關
(B)公有事業機關
(C)普通公務機關
(D)特種公務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6226
統計:A(1),B(95),C(5),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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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a】評論

第四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