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緩刑」與「緩起訴」皆係為給犯罪行為人相當期間改過自新的機會而設的制度。下列有關二者(緩刑:緩起訴)差異之類比敘述,何者錯誤?
(A)已受刑之裁判:未受刑之處斷
(B)刑之「處罰執行」暫緩:犯罪之「訴追」暫緩
(C)由法官裁判,為起訴後之裁判:由檢察官行之,為起訴前之處分
(D)若未被撤銷即無「前科」紀錄:即使未被撤銷亦會留下「前科」紀錄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阿昇】評論

緩刑是法官判的,暫緩刑責執行。緩起訴是檢...

112東山再起】評論

緩刑是法官判的,暫緩刑責執行。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暫緩起訴,所以案件尚未在法官桌子上出現。緩刑期間若未被撤銷,原則上也不會有前科。緩起訴無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