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評論
第 6-1 條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依前項規定申報之第 6-1 條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