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 Hsiao】評論
第 7 條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第五條之限制。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九十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第 5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