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四、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五、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六、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七、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八、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