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醫院為病人乙實施手術時,未盡告知說明義務,致乙在無從選擇與判斷風險情形之下,進行非必要之高風險手術,致造成殘障傷害。則乙得向甲主張:  
(A)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B)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C)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D)物有瑕疵之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233
統計:A(1427),B(208),C(24),D(177),E(0)

用户評論

Steven Lee】評論

不完全給付:只債務人於履行刑期屆至時,已為履行其債務,但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主要分為:1.瑕疵給付: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含有瑕疵者,例如:數量不符、品質不符、方法不當、地點不當等。2.加害給付:債務人所為之給付,不僅含有瑕疵,且因其瑕疵導致債權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危害者。例如: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慎致病人殘廢。

Bryant】評論

民法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