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Fu】評論
98特教法: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阿貴】評論
原本A選項的十二類並沒有錯 因題幹說明是93年的特教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民93)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將身心障礙兒童分為十三類(B)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C)所謂資優兒童包含六種領域(D)在中央政府之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修改成為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將身心障礙兒童分為十三類(B)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C)所謂資優兒童包含六種領域(D)在中央政府之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c)特殊教育法第 4 條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