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信託業受託投資標的為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其商品審查小組至少之組成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董事
(B)監察人
(C)財務主管
(D)法律遵循主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7826
統計:A(5),B(8),C(8),D(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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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條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一、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二、財務主管。三、法律遵循主管。四、風險控管主管。前項規定第一款之成員,於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擔任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各同業公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審查時,得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之專家學者各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