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Lina Rain L】評論
協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國賠無先行協議就得書面或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