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B)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D)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 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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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第 104 條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

煜祥】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 用語定義第1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錯誤選項(D):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