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由下列何人提名?
(A)司法院院長
(B)立法院院長
(C)總統
(D)考試院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9686
統計:A(131),B(50),C(1248),D(6),E(0)

用户評論

【用戶】Mik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用戶】Andrea Y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憲法及民國36年12月25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

【用戶】Yvonn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