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橙汁】評論
公物指的是公目的使用,特性與民法的物不同。其特性為:不融通物→原則上不得為交易標的(不能買賣)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民法取得時效不適用在公物上,不可能公然和平繼續佔有之狀態取得公物所有權(公園、橋樑不可能因為你久佔就取得所有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公物既屬不融通物,自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原則不得公用徵收→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物 ,公物徵用只要經財產主管機關撥用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現在是有規定一張考卷裡可有三分之一以下的考古題出現,不過他們還是喜歡自己出題目,越考越機車~~
【who.a5261】評論
通常看到這種題目 我都會把非去掉 當作題目是問何者「為」,然後把正確的選項劃掉,剩下的就答案,不過有時候如果忘了題目其實是問何者「非為」,答案就會選錯 啊哈
【疑問老媽】評論
「國家強奪人民財產,人民手中必然握有一把復仇的匕首」,是極為精闢的提醒。(公用徵收)的範圍仍須有其必要的限度,而且所追求的公共目的也不能漫無邊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