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承義亮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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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鄧】評論
定義是一次就算,和現實有別。
【Rita Lo】評論
霸凌入題雖好,但做了幾題題目都出得太簡略。欺負跟霸凌不是應該要有程度之分嗎?"持續"是霸凌的重要要素之一,若暫且不記時間長短,一次欺負=霸凌,那霸凌事件到處都是,霸淩防治小組的會議可能開不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