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以下何者「非」創新板公司上市後,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之職責範圍?
(A)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
(B)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
(C)協助董事會運作
(D)協助編製財務預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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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委任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條,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第二條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委任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暨上市相關規章,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指定專責人員協助及指導委任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本   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二)於委任公司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記者會前,應提供諮詢建議並審閱   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及合規性。若知悉或發現該委任公司有未依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事項辦理者,應即主動聯繫該公司依規辦理並通知   本公司。(三)於本公司對委任公司執行重大事件分析管理等監理時,應協助其完   成本公司要求之事項,並陪同出席本公司相關監理會議,協助其說   明及準備資料。(四)督促委任公司確實履行上市時對本公司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如發現   該公司未能履行承諾,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五)每年辦理或協助委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發言人、代理   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訴訟非   訟代理人依規定參加公司治理、商務、法務等課程,以瞭解相關法   律責任。該等人員請辭及轉任時,應瞭解原因,如有重大異常情事   者,應通知本公司。(六)列席委任公司董事會適時提供諮詢建議,事後審閱董事會議事錄,   以掌握公司董事會之運作情形,並指定專責人員與獨立董事建立溝   通機制;協助委任公司遴選適格之董事提名名單以組成有效運作之   董事會。(七)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了解營運現況,並訪   談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管財務業務之重要人員,並做成訪談紀   錄。(八)每年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九)蒐集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之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對公司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協助其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如   發現其未能依規定及時發布重大訊息,應立即洽詢該公司依規定揭   露並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