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YA】評論
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為小芳已滿16歲了,若未滿16歲會觸法。
【Michael Chu】評論
還沒改啦= = ,目前那個只是草案,立院還沒通過
【Li Li】評論
謝嚕~
【黃駿縢】評論
如果16歲當下是合意性交,那後來翻臉不認人,法官會採誠信原則嗎?還是翻臉不認人就一定會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