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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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81.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於15日內完成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7日內提出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答辯書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2.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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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不信任案之表決=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官員=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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