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不信任案之表決=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官員=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