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佩佩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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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第101條(for人員)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申報主管機關。補充第100條(for公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正:一、警告。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四、撤銷營業許可。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