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璋】評論
成本效益分析的評估準則,並不是隨便選用一個即可,有時,彼此間有矛盾存在,理論上,當評估獨立方案時(即某方案採行與否,並不影響其他方案),則三評估準則決策結論是一致的;換言之,只要NPV0,IRR利率,益本比大於一,則皆值得採行。但是在評估互斥方案時(某方案抉擇勢必干擾其他方案),則三法決策結論是矛盾的,此時NPV準則較佳,理由是:(1)NPV法符合政府追求淨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假設。(2)其機會成本(即資金成本率)的假設最合理(因其以市場利率做為社會貼現率,最符合公共投資機會成本的觀念)。因為此三個準則有其不同的適用性。
【小愛】評論
irr or b/c在互斥方案上的選擇可能導致不正確的投資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