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X)→刑法第38條: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可及於第三人)(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X)→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即使供犯罪預備之物是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還是可以將之沒收)(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O)→刑法第38-1條: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