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評論
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
【Yvonne Li】評論
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有一個要件,即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存在特定的"關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而有所損失,這個"關係"稱之為「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本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反之因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註)。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註: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保險利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降低道德危險的發生,畢竟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無條件的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