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評論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9條規定,考試成績滿分為100分,並須符合以下三點規定才算通過。一、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考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考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若有缺考之科目,該科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查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