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船舶出租業" 已經不包括在行業法裏面ㄌ喔! 異動內容回上頁名 稱: 航業法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1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 等為營業之事業。
【Linda Huang】評論
那航業法5業就變4業而已?
【Wataru Kaduki】評論
舶代攬散租的白呆懶散豬只剩下白呆懶散.....
【Shou Matsuyu】評論
非常感恩Wataru Kaduki大大提供小弟被送口訣啊當我在此第一眼看到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