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夫妻本有同居之義務,倘甲男乙女結婚之後,甲無正當之理由,一直不願與乙履行同居之義務,此時乙可以何種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A)甲與人通姦
(B)重婚
(C)惡意遺棄
(D)生死不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9024
統計:A(23),B(8),C(616),D(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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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