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何項情形,以使用警棍為優先?
(A)不明人士入侵駐地叫罵
(B)歹徒持刀欲進入建築物
(C)歹徒手持爆裂物威脅駐地職員
(D)於非上班時間歹徒駕車衝撞駐地大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口訣:故騷脫土財  裝兇不足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A)不明人士入侵駐地叫罵→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B)歹徒持刀欲進入建築物→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C)歹徒手持爆裂物威脅駐地職員→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D)於非上班時間歹徒駕車衝撞駐地大門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口訣:故騷脫土財  裝兇不足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A)不明人士入侵駐地叫罵→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B)歹徒持刀欲進入建築物→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C)歹徒手持爆裂物威脅駐地職員→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D)於非上班時間歹徒駕車衝撞駐地大門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