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某審判期日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進行中途,甲就某項關鍵的問題,不想在被告及旁聽民眾前回答,乃請求審判長准予單獨說給審判法官聽。審判長依證人甲的請求,未經記明筆錄,即逕命提解被告退庭,並命在場旁聽者暫時離開法庭後,才命甲繼續陳述,並將其陳述內容記明筆錄,讓甲先行離開,才再命提解被告到庭。該審判長的所為,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2759
統計:A(4134),B(31),C(57),D(1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各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各罪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5 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海、內、外、危、毒,妨、公、自,偽、幣、證、書(海內外唯獨防公子偽幣證書)。刑法第五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用戶】Lookingbruc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在大陸娶大陸小三當大陸老婆,不違法?